被老师打成耳穿孔怎么办?
翁牛特旗山嘴子中学一卢姓女老师将一名姓刘的学生打得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穿孔,为轻伤”。当学生家长找校方解决此事时,学校领导声称自己无责任,是老师自己的事。
据学生家长介绍:2007年7月3日下午,翁牛特旗山嘴子中学初二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时,说了句:“要是下两节课是体育课就好了.....”的话,被路过的卢姓女老师听到,因为下节课正是她的课,女老师非常生气,挥手就打了刘某几个耳光,还使劲的在脸上拧了几下....并告诉刘某站着听课。刘某被打后感到左耳“嗡嗡”直响,就啥也听不到了,但害怕老师在次打他,就站着上了一节课。晚上放学后,学生刘某头疼得厉害,在同学的帮助下,给百余里地以外的家长打电话告知此事,由于交通不便,学生家长第二天上午赶到学校,才将学生刘某送往翁牛特旗医院就诊。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翁牛特旗医院给学生刘某做了检查,医生诊断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需住院治疗。几天后,学生病情发生变化,学生家长将刘某转到赤峰市医院耳鼻喉科继续治疗,在刘某住院期间,卢姓女老师和学校于主任一起来到医院看望了刘某,前后支付了约6000元医疗费。
但刘某出院后,学生家长多次找学校解决后期治疗费和学生的营养费等费用,但学校一再声称校方无责任,校长赵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与学生家长面谈,而委托本校于主任以中间人来调节此事。
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九款明确指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2004年05月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此,学校一直以中间人来调节此事,校方没有认识到自己该负的责任,也没给学生家长一个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学生家长委托律师以故意伤害罪将对卢姓女老师提起刑事诉讼。对于学校一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行政问责制等法律制度下,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给学生家长一个明白的答复。
东方网6月9日消息:6月6日,山东临清市某中学教师朱某因该校初二(四)班女生贾某没做完作业,竟当众打了她几个耳光,导致其耳膜穿孔。今天上午,记者在临清市人民医院见到了这位仍在输液治疗的15岁少女。
据了解,6月5日,朱某给该班学生每人发了一套考试模拟题,但由于村里停电,贾某的作业没有做。6月6日下午6时左右,朱某到初二(四)班上辅导课,检查作业时发现贾某做得很少,质问几句之后,打了贾某两耳光,贾某很委屈地扭过头去,朱某于是大怒,说“你还敢反抗?”抓住贾某的右胳膊拧了几下。在教室里巡视一圈后,朱某余怒未消,来到贾某跟前,揪住其头发,又打了几耳光。
当晚回家后,贾某没敢将此事告诉父母。直到次日,贾某母亲发现其神情发呆,不想上学,后又发现其右耳流血,询问后方知实情,就连忙送到医院,经检查确认耳鼓膜穿孔。住在医院的贾某仍发高烧,并伴有阵发性抽搐,右耳还不断掉出血痂。
事情发生后,该校校长带人前往医院看望了贾某,并送去500元钱。打伤贾某的女教师朱某已被校方停课,临清市市教委已介入此事并将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