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什么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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