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机动车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也完全发生法律效力。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善意第三人并不意味着绝对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否认或承认。如果第三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允许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可见,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的法律效果,必须有第三人主张时,才能发生。4、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已经进行登记的,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