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能向子女讨要“带孙费”吗?
对于带孙费,老人不是一定有权利能够要求子女支付给自己的。若孙辈父母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的,则祖父母可以就其抚养孙辈请求支付合理费用。若孙辈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则不得要求支付带孙费。
人们常说,隔辈亲,亲上亲,含饴弄孙不是老人们的天伦之乐吗?那为什么老人照看孙子女,法律还支持索要“带孙费”?这种道德情感或传统上的看法并不是法律的立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一方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另一方面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这个规定将常态的抚养义务赋予每一代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血缘的延续,但并无直接的抚养关系,这类似于代际之间的接力赛,隔代之间的帮助并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否定“带孙费”的观点认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个理解将老人照顾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纳入互相帮助的范围,但是法律的这种原则式或者倡导式规定能否构成一种义务的设置,甚至是超越明确规定的抚养义务配置?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并没有认可这种立场。
换一个角度看,家庭代际之间的问题不只是抚养,还有探望问题。原本法律规定的探望权限于离婚的父母之间,如果我们基于亲缘关系认可探望权主体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性,那么为什么不能基于亲缘关系扩大抚养义务的范围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像我们说的权利义务之间要保持基本的平衡?
权利义务的配置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但文化传统也在发生着变迁,这种变迁在各地各群体之间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法院的判决有一种折中的考虑,承认了老人们没有义务承担抚养孙子女费用,但是也没有支持老人们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主张。所以在本案中的“带孙费”并不是老人们照看孩子的劳动报酬,而是抚养孩子的必要支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