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三级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智力三级残疾的人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智力三级残疾的人,IQ值在30~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依《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智力三级残疾的人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