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产生了哪些影响?

“春秋决狱”是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以《春秋》的思想和原则来解释现有的法律,以《春秋》的事例与大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问题,在长达近千年的历史中,一直影响着传统的立法和司法。对这个问题,历来看法不同,总的说来,以批评、否定评价为主。然而,对于“春秋决狱”,我们还需要“两点论”,重视其积极的一面。?

“春秋决狱”在“引礼入律”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改造和完善才能达到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显得十分突出。“引礼入律”是封建社会初期开始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造法律活动,其过程之长延及盛唐之时,其影响之大延至明清时期,并且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体系,铸造了中华法系之生命精神。而这一进程的真正起始就是汉初兴起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正式开启了礼法融合的过程,其重大价值表现为:一是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运作,礼因而成了法的生命和灵魂;二是将礼的内容逐渐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塑造着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影响整个传统法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成功实践?

古代中国奉行成文法,但是成文法也有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审判中难免出现法律“盲区”。为了解决“盲区”问题,适度的创制、运用“判例法”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措施。在中国古代创制和运用判例法方面,汉代“春秋决狱”不愧为一次成功的典范。

“判例法”创制一般有几种形式:“因义而生例”、“因例而生例”、“因律而生例”和“因俗而生例”等。“春秋决狱”属一种典型的“因义生例”的形式。董仲舒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儒家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为依据产生判例,即以《春秋》之“微言大义”创制判例,如“原心论罪”、“父子相隐”、“君亲无将”、“以功覆过”、“王者无外”、“恶恶止其身”、“子不复礼非子”等等。这种因义而创制的判例在当时比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政策,因此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

它的进步作用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作为一种比较适用的辅助性法律规范判决案件,特别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二是一定程度地抑制了酷吏滥施刑杀、任意“出入人罪”的行为。两汉时期酷吏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内容的不齐备,矫制害法、残酷用刑的现象相当普遍,往往判决一案而“转引相连”者数十成百,一人犯罪十家奔亡,州里惊骇。

正如《盐铁论》所揭露的那样:“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由于儒家思想被肯定为法律指导思想后,其崇尚司法宽平、提倡德主刑辅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得以《春秋》之大义创制的判例对酷吏的恶法行为起了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