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两种: 1、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其中,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房产原值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应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2、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