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国家油品属于哪条法律

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

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

(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

2.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

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

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

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

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

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

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

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

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

2. 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同分赃;

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

4.个别加油站做假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

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

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

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对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初次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其涉案金额不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多次(三次以上)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不论累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危及公***安全,以破坏性手段偷盗油品的责任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该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的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2、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案例

1、 2007年 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此外,涉及该案的其他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在这起海底盗油案中,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被非法打孔,盗走原油10吨,原油同时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审判机关对该案案犯课以上述重刑,并在案发地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

2、2001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期间,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滑县、濮阳市、新乡市小冀镇等地的中洛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37起437.4吨,造成原油损失、抢修费、污染赔偿费以及管道疏通等费用337.4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世生等4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判处罪犯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死刑。四罪犯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4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被告人李照、陈文清采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乾和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采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