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回避制度
法律主观: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就跟 网 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 法律常识 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1、回避的主体 《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2、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5)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6)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7)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8)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9)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10)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方式及决定权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与本案之间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主动提出退出该案诉讼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其退出诉讼的制度。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执行回避制度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消除其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又要避免和制裁恶意申请回避的行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回避”的相关 法律知识 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