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新形式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了医患纠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及校园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实际上只要当事人认可,程序与过程不违法,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可以作为人民调解的范围。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一)婚姻家庭纠纷。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不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家庭成员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庭暴力所引起的纠纷。(二)生产经营性纠纷。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包括生产经营及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三)财产性纠纷。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宅基地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四)侵权性纠纷。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另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