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法律思维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人中表现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时,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参照对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在讲演中,他重点介绍了前两项规则。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