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要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

要设置符合标准的

明确了举办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规范还提出,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卫健委拟明确3岁以下托育机构标准:室内人均面积须不低于3平米

此外,根据规范的要求,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根据规范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有关部门还将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近几年我国经济放缓,人口红利减退,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预测2030年人口将进入负增长阶段。该阶段将增加经济发展的难度,如何减缓负增长的到来,保持良好的经济增速,是2019年托育政策频繁出台的一个宏观背景

法律依据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长、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便利、环境安静、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市政基础设施完善。

四、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可独立设置或结合公***服务设施等设置,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二、宜有良好朝向。

三、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平方米/托位及以上,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新建托育机构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托育机构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