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的问题
我来为你解答:
B作为卖方,与A签订合同,合同约定B必须协助把产权过户到A名下,因此按合同约定,B作为出售房必须履行过户手续。
现在B已死亡,B的义务必须由B的利益继承人也就是B的子女履行,并且B的子女也已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对合同进行了认可,因此他们必须继承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他们不愿意继承义务,那就必须放弃与该义务相关的利益,也就无法继承A所购买的那一部分房产。
建议A聘请律师,对B的子女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义务,目前A的诉讼处于有效期内。
附关于利益侵害的诉讼期: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