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治理名词解释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等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现在,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对井冈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生产生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 8 %,而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 2 %.人们为了取得9. 8 %的资源直接生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 %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