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只有将自己的权利作为一项义务,才能根治讹人这一社会毒瘤”?
只有善于和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讹诈行为的可能。
找到产生问题的根由,并不意味着就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述分析听上去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单纯地埋怨讹人者的德行,希望他们能够良心发现并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与其如此,倒不如从被讹者方面入手更易见成效。
像前述在救人前保留证据的做法就很值得提倡,而一旦出现被讹情况时,被讹者就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起诉诬告者,不仅不能让其从讹人的行为中获利,还要让其因讹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被讹者只有将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项“义务”,才有可能根治讹人这一社会毒瘤,因为社会上恶行成风,实源于好人的沉默。
扩展资料: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