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结算法律制度 这几题有没有哪位大神会写呢?帮帮忙吧,要完整答案哦
1、
1)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就不能转让了 因为 这几个字 只是对 后面的 背书人的 一个约束
书上有原话 在实践中 有 禁止背书 禁止转让等字样的 亦是有效的,说明了 “不得转让”字样有效
(2) 本案中,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A银行
背书 乙公司到丙公司(不得转让) 丙到向B银行申请贴现 但 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这里的 B银行 变为了 被背书人 丙 又把票据背书给了B银行 所以B银行才会提示付款
书上 原话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 全权负责 B银行 应当向丙公司 行使追索权 但 不能找 乙公司
丙公司不能找乙公司 发生的 相关手续费 B银行 有权 向乙公司 索要
(3) B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B银行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B银行 是 付款人 是 享有票据权利的 (对不规范的 可以拒绝 承兑)
B银行 只是扮演的 付款人 这个角色 不是债权人 债权人 是 收款人 乙公司
2、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丙银行
1) 汇票遗失后,乙公司向丁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错误的
汇票丢失后 需 票据追索权
首先 进行 挂失止付(丢失后3日内)
挂失后 3日内 应申请 公示催告
然后国内60日内 涉外90日内 超过这期间后 中国人民法院就会判决 该票据无效
最后 可以 行使追索权找 出票人甲公司或者 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 明确 利害关系人的可以进行 普通诉讼 无需公示催告
(2) 丁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说明理由。
存在 上一题 答了
汇票丢失后 需 票据追索权
首先 进行 挂失止付(丢失后3日内)
挂失后 3日内 应申请 公示催告
然后国内60日内 涉外90日内 超过这期间后 中国人民法院就会判决 该票据无效
最后 可以 行使追索权找 出票人甲公司或者 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 明确 利害关系人的可以进行 普通诉讼 无需公示催告
2.1和2.2一个 问的 错在哪里 一个问的 是 错的理由 其实就问的 程序
(3) 个体经营者戊某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错误,戊某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应通知乙公司业务员 (收款人)
能够协商的协商 ,不能够协商的 根据乙公司业务员(收款人) 意愿 法院进行汇票无效判决。
3
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丙银行
转让给丙公司
(1) 乙公司是否为合法持票人?
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
因为 第一收款人是 乙公司
乙公司 收到票据不是通过背书获得的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汇票”的合同约定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
是有效的,
因为 这几个字 只是对 后面的 背书人的 一个约束
书上有原话 在实践中 有 禁止背书 禁止转让等字样的 亦是有效的,说明了 “不得转让”字样有效。
(3) 承兑行是否应向丙公司付款?请说明理由。
承兑银行 不应向 丙公司付款,因为 丙公司的这个被背书人 是无效的,(2)有解释。为什么无效
4、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银行
转让给丙公司
(1) 甲公司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请说明理由。
不属于空头支票,转账支票到期时间为 开出后的第十天 有效期为 3月5日-3月14日
时间未到 不符合空头支票的定义。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约定3月10日办理转账,在票据法上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票据法只有在以票据为载体的情况下 才具有 票据效力。票据是无因证劵,无需知道任何原因即可进行收支或转账的票据。转账支票无法收支现金 只能转账。
(3) 丙公司可以向谁追索?为什么?
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该票据注明“不能转让 "的字样后 背书人及被背书人 拿到改票据都无法承兑 该找前面背书人的 任意一个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但 不能找 付款人行使追索权 。找到乙公司后 所有相关费用(手续费等等)都可以找 乙公司承担。
麻烦 多点分 或者多问几次 这么多字 我打了2个半小时 吃不消啊 我都让这个问题挂了两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