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法律分析: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