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上,租赁合同属什么合同
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 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担使承租人为物之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其各自之义务就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