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 A 人身自由权 B。 生命健康权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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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根本的权利和最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具体权利。
这与以前不单独强调身体权的观点有所差异。传统上习惯于把身体权隐含在健康权的内涵以内,即“健康权=身体健康权”。
但随着人们对健康权认识的深入,逐渐意识到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灵健康,即身心健康,“健康权=身体健康权+精神(心灵)健康权”。此观点得到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认同。
事实上,身体作为客观的物质性存在,是生命的载体,是健康的依托。生命是健康的基础和前提,而健康被认为是生命的价值延伸和生命质量的重要体现。生命健康权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其他权利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生命权是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身体各组织、器官、机能不受非法危害和自主支配的权利。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心灵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个界定与以往只强调身体权,混淆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内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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