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防汛是指人民群众有组织地进行防洪抗洪和排涝抗御水患灾害的活动。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开展防汛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下的地区和部门分工制,有关部门的岗位责任制。第六条 我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第七条 全市境内河流及防汛工程的分级管理:

(一)辽河、浑河、柳河、绕阳河由省管理;蒲河、养息牧河、秀水河、北沙河由市管理;小型河流由所在区、县(市)或乡镇管理。

(二)棋盘山水库由市管理;其余中型水库及小型水库由所在区、县(市)或乡镇管理。

(三)排涝工程由所在区、县(市)或乡镇管理。第八条 全市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为汛期;7月20日至8月20日为主汛期;发生大的洪涝灾害抗洪抢险期间为紧急防汛期。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防汛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命令;

(二)制定市度汛方案,审批有关单位度汛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度汛方案落实;

(三)掌握、传递汛情,发布特大暴雨和洪水预报及抗洪抢险警报;

(四)下达抗洪命令,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

(五)负责市管水库及直接控制的拦河闸的正常调度;

(六)建立、完善防汛专用指挥系统,提高防汛管理决策的现代化水平,保证防汛通信联络畅通;

(七)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介绍度汛方案,通报防汛情况;

(八)提出遇险河流、水库的抢险方案,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九)制定市级防汛经费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组织落实;

(十)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防汛车辆的调度,汛后物资、设备的回收和所消耗物资的经费结算;

(十一)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包括:掌握情况、收集资料、组织研究、鉴定及推广防汛科技成果;开展防汛宣传教育,负责防汛保密工作,进行防汛工作总结等。第十条 各区、县(市)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市)水利局。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汛期设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成区设城市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城区内防汛的组织指挥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城建局。第十三条 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行业和工矿企业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汛期建立防汛组织,在所在地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及相应的防汛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汛期建立相应的防汛组织,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领导下,加强对所辖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安全运行,并组织和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五条 汛前,市、区、县(市)防汛指挥部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度汛方案。主要内容:

(一)对汛期天气、水文情况的分析预测;

(二)主要河流的防洪标准;

(三)水库、水闸、排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各种情况的处置预案;

(五)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市度汛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市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区、县(市)度汛方案,由区、县(市)防汛指挥部依照上级度汛方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第十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汛措施,报所在地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中小型水库及闸坝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棋盘山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及小型水库、闸坝工程的调度运用方案由所在区、县(市)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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