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什么?有何依据?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种形态
一是自然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伤害而死,或被依法执行死刑.),以医学上认定死亡标准作为依据.对于死亡标准,医学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视心肺功能为生命最本质的特征.
二是宣告死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是推定死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