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原告撤诉的后果:(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