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和法律的领域中,哪些方面需要诚信建设

诚信是道德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基础,所以,两个领域中都需要诚信建设。如果法律不诚信,则道德建设再多也没有用。我国传统思想中存在阳谋和兵不厌诈的内容,总将人群分为敌我两部分,这是不利于诚信建设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将诚信解释为善,进而解释为: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或者:积极维护、增进他人的正当权益。这更说明:诚信是所有领域的基础,任何一项事业都需要以诚信为基础,否则,这项事业不可能长久。下面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关于诚信的定义:

2.1 诚信,是指广义的信用,它是一种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善意地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积极遵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以下行为属于诚信行为:

(1)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权利、善意地使用法定权力、善意地履行法定义务。)

(2)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

(3)善意地达成契约。(指善意地约定义务、善意地约定权利、善意地约定权力。)

(4)善意地遵守契约。(指善意地行使约定权利、善意地使用约定权力、善意地履行约定义务)

(5)对于不合法、无效的契约,积极采取措施。(如对于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达成的契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6)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承认他人的正当权利、接受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请求、合理诉求。

(8)善意对待他人的合理信赖或合理信任。

(9)其它善意行为或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

2.2 本规则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本规则所称契约,是指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相应文件。

本规则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对过失或不当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本规则所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规则所称法定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规则所称法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规则所称约定权利,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规则所称约定权力,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规则所称约定义务,也称约定责任、约定职责,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规则所称善、善良,是指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或者:积极维护、增进他人的正当权益。本规则所称善举、善行,是指善良的行为、行动、举措。本规则所称善意,是指主观上追求善良、主观上想从事善行的意愿、意图、意识。

本规则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本规则所称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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