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原则下法律具有溯及力,那么什么时候具有溯及力?求案例和浅显俗话解答~谢谢!

如果从新原则下法律具有溯及力,那么应该是从新兼从轻情况下具有溯及力(虽然通说认为应该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学术探讨,可以不同观点,也未必坏),具体说明,就是原则上从新,新法制定出来之后,原来按照旧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应该根据新法来判断,比如说一个人在1996年投机倒把,当时是定投机倒把罪的,但是从新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没这个罪,就可以定无罪了。但是说有溯及力的情况,就是旧法规定得比新法轻,就不从新而从旧,比如说之前不认为恶意欠薪为犯罪,但是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是犯罪,如果之前老板不给民工钱,就只能按照民事借贷来处理,而不能从新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