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追权名词解释

紧追权名词解释为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

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2、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3、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