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的性质

担保的性质: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5、补充性(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