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明珠新村拆迁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萍,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华,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副主任。

上诉人李翠萍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启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翠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和偏差。

原审仅凭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李翠萍与案外人茅旦华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的法律事实,即认定李翠萍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及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载明的受偿人明显错误。

法院已有的生效判决从未就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受偿人作出过实体裁判。

原审未明确认定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征收办构成违约。

二、原审在法律适用上,同样存在错误。

首先,对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理解明显错误;其次,原审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债同上诉人和浦允芳之间因上诉人与茅旦华之间的无效房屋买卖引起的侵权之债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