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法律主观: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平等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权。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