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