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六杀里的 戏杀 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相戏误伤而致死啊?

戏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唐律疏议》记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戏,因而杀伤人。”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但因造成伤害后果,故应处刑罚。刑罚据情节而定。《唐律疏议》又曰:“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唐律还规定,对其亲尊长等“不得为戏”,如因戏而致死伤者,“以斗杀伤法论”。

唐代法律规定戏杀罪轻于斗杀,明清皆以斗杀论,至光绪末年又减轻论处。唐律规定,减杀人罪二等处罚。

扩展资料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颁行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

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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