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典法》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