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的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档案法规的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调整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关系。
2、调整国家与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
3、调整档案形成者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的关系。
4、调整档案所有者与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的关系。
档案法规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调整人们行为的工具,用以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进而建立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和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在本质上,法的作用意味着法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对主体的用途、功能,或对主体的需要的某种满足。档案法规的作用主要有指引、调节、评价、保障、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 1 )指引作用
档案法规的指引作用是指国家为档案领域选定的目标和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告之人们,从而为人们提供思想上和行动上的指导。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不仅要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手段,而且要运用法律武器。国家颁布的宪法、刑法以及会计法、统计法、文物法、森林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和人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的档案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工作的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等,这就使我国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积累、使用、保护和处理档案的行为,以及调整三者之间的档案方面的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为人们提供指导,使人们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 2 )调节作用
档案法规的调节作用,是指档案法规的制定者,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档案系统内部及其与外部之间的各种关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法规的调节对象包括档案形成者、档案所有者、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等,由于他们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必须通过档案法规来调节才能使档案事业系统内部协调运转,并与新的外部环境保持良好的关系。
( 3 )保障作用
档案法规的保障作用是指通过档案法规条款的规定,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使档案信息资源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它真实地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光荣的革命传统,记录了中国人民在中国***产党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我们发展民族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条件。重视和加强对档案财富的积累和保护,是继承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档案法规把有效地保护档案作为根本宗旨之一,把保护档案作为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严禁通过倒卖档案牟利,严禁私自携带档案出境,严禁任意销毁档案,严禁泄露档案机密,严禁私自公布档案,这些规定都从根本上为维护我国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4 )强制作用
档案法规的强制作用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档案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首先,违犯档案法律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其次,档案法律规章、档案工作条例规则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反这些档案法规,应受到批评教育和处分。
( 5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档案法规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实现法的教育作用。首先,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来说都具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其次,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对所有人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再次,平等、有效地实施法律,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根据法律程序来处理事情和承受法律裁决的压力,可能比直接惩罚的威胁还要微妙。
( 6 )评价作用
档案法规的评价作用是指档案法规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档案法规是一种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在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或评价时,离不开一定的判断标准或评价尺度。与其他档案行为规范相比,档案法规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其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
( 7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档案法规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对于试图违犯档案法规的人来说,档案法规起着预警的作用;对于希望在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中生活的公民来说,档案法规起着预示、提示的作用,帮助人们自觉地在理性、法制的轨道中生活。因此,档案法规的预测作用对于档案事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