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章程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作用,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在各方面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并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服务法大社团,***建校园文化。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切实利益,及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社团的建议、意见、请求;推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六条凡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设立、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为社团联合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会员在会员资格上一律平等,任何会员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使用和了解社团联合会各项设施及各种资料、信息的权利;

(二)在机构、负责人变更和活动申报手续中要求社团联合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和各种活动补助的权利;

(五)参加社团联合会的评定、评优活动的权利;

(六)通过社团联合会维护本学生社团正当利益的权利,会员单位的权利主要通过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

(七)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及社团联合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积极履行其在社团联合会的职责,并执行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决议;

(四)尊重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团联合会的权益与名誉;

(五)其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单位因自行解散,被裁撤等原因终止时,会员资格消失。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暂停活动或进行整顿时,暂停其在社团联合会一切权利的行使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由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社团分会、秘书长、主席团、职能部门及各学生社团组成。

第一节 理事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一年。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进行社团联合会的重大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机构建设和重大活动筹备;

(七)审议和批准会员单位资格的终止;

(八)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临时召开:

(一)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须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方产生效力,表决决议由校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理事包括当然理事和选举理事。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部长为当然理事;选举理事由各社团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需具备一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熟悉社团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忠实维护社团联合会章程,尊重和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参与组织各种委员会并辅助主席团行使职权;

(五)其他各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关,每届任期两年,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大会有关职权。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审议批准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的组建;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或秘书长提出,须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按全体理事总数的20%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一年。常务理事需具备如下资格:

(一)没有违反法纪校规的行为,没有受过相应处分;

(二)成绩优良,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三)具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为社团负责人的,其所在社团为常务理事单位。该社团负责人换届后可提名新任负责人为候补常务理事,经该社团负责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其辞去常务理事,并审议和批准候补常务理事成为常务理事。候补常务理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不足法定数额时,可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或秘书长或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补全数额。

第三节 社团分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与之相应成立社团联合会分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XX类学生社团分会。”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分会由社团分会会议、分会主席团、分会学生社团组成。

社团联合会分会设分会主席一名,由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担任;设分会副主席两名,由分会社团负责人担任。

分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会副主席由分会主席提名,经社团联合会分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负责统筹本分会工作事务,对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保留对各分会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第四节 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大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工作。

第五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社团联合会实行组阁制。社团联合会主席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联合会主席得票须超过半数方可当选。副主席设若干名,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名产生、进行组阁。

第二十八条社团联合会主席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象征,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建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任期间,由主席团民主协商选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六节 职能部门

第 三十 条社团联合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部长由社团联合会主席任免,报校团委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在其领导下,维护部门日常运作;

(二)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忠实履行章程与理事大会决议;

(三)领导本部门成员服务、监督、协调社团联合会内学生社团的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各职能部门部长履行的职责。

第七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须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起成立、注册及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章程须承认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学生社团须有相当规模的成员;

学生社团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须依据其章程、宗旨开展相当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须积极执行学校决议、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对其工作和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社团负责人须合法产生,对社团负责,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是学生社团的根本规章,是处理社团联合会与所属学生社团关系的根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理事大会享有。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