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安全和公***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装饰装修以及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动。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设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房屋代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隐患治理等责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建筑设计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人防等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