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1、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而且应当是经2名以上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2、工作底稿应当就《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律师的判断,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3、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由与客户订立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相关的政府机构要求时提供工作底稿供上述机构检查。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上述机构的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以防止客户的资料泄露。若律师事务所与上述机构及其他机构就是否提供工作底稿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及相应机构均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调停,并由所属律师协会作出判断。涉及与当地律师协会本身的争议,则应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4 、 律师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律师事务所分立与合并的则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分立与合并协议中规定以前年度的律师工作底稿的保管存放义务。律师事务所解散及无法确定律师工作底稿的存放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指定的机构存放律师的工作底稿。

5、 律师尽职调查应当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与行业有关的特别政策与规定有相应的了解,并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与工作方法上有所反映。律师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导致的律师尽职调查出现差错或遗漏不能免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6、 律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