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中,出借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会怎么判?
最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大力打击网络诈骗活动,很多人因为出借了银行卡而被刑事拘留,被判刑的也不在少数,本文分析一下,网络诈骗案件中,出借银行卡什么怎么判?
网络诈骗的套路
以前的一些诈骗套路会通过电话实现,例如告知被害人中奖了,需要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些电话诈骗演变成了网络诈骗。
我最近接触过一些刑事案件,行为人利用电商刷单等方式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大概的套路如下: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刷单兼职”的招聘信息,将被害人拉进群后,会在群里面派发刷单任务,例如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某商品,又或者在短视频平台上点赞,然后会给予被害人一定的佣金。
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行为人就让被害人刷更大的单,被害人支付了购买商品的款项后,行为人就开始告知被害人需要支付各种费用,例如解冻费、公证费等,被害人一步步深陷进去,最后被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
出借银行卡构成什么犯罪?
那么,网络诈骗与出借银行卡是什么关系呢?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并不会用自己本人的银行卡接收款项,而是会使用别人的账户收款,以此来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
案发后,组织者构成诈骗罪没有问题,问题是,这些出借银行卡的人,会构成什么犯罪呢?出借银行卡的并不是一两个人,在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中,出借银行卡的可能有几十人。
我接触过两个案例,犯罪分子让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办理银行卡,利用银行卡进行转账,然后会给予这些大学生一次几百元的报酬。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会根据银行卡的转账流水来给予提成,例如转账一万元给4%的提成。
出借银行卡主要涉嫌两个犯罪: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借银行卡如何量刑?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87条之二第3款,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有3档刑罚: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3至10年,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3000至1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至10万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是定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具体分析。
举个例子,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仍然为其提供账户的,最后被认定参与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正犯需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出借账户的人来说,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由于是从犯,可以减轻为3至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不能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
再举个例子,不知道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但知道该笔款项“有问题”的,我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应认定银行卡出借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间接故意。
我接触的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案件,某大学生出借了两次银行卡给犯罪分子“走账”,每次获得500元,最后被法院判决6个月的拘役。
案例分析
我提供两个不起诉的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一: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Z14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等人,利用支付平台、手机银行等工具,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佣金,参与结算金额达到二十多万。检察院认为,刘某参与时间较短、金额较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案例二:仁怀检刑不诉〔2021〕55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帮助别人洗钱,自己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账户***进账60多万元,检察院认为,周某某提供银行卡予以帮助支付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仅涉1套银行卡等情节,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我接触的案例,这名大学生仅获利了几百元,但银行流水有20多万,最终被判拘役6个月,我认为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写在最后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人找你借用银行卡就要小心了,如果一旦上家被立案侦查,即使银行卡出借人最后不起诉,但是蹲看守所还是不可避免的。我最后提醒一下,所有的不劳而获都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