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设16个职能处(室)和监察处、机关党委。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办公楼的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对各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2、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3、公诉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案件,对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加强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4、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本市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制定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意见。
反贪污贿赂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涉台个案协查处(均为副处级)。
5、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本市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制定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意见。
6、监所检察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办;承办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意见。
7、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开展立案前的调查;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全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意见。
8、控告申诉检察处(挂“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及其他信访案件的工作指导;受理、审查、处理承办控告和举报及其他来信来访,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受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申诉;依法复查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依法复查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承办检察机关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综合反映全市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9、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的意见;承办厦门市预防职务外国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工作和勘验取证、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及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指导;管理全市检察司法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编制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执行检察机关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承办科研立项及经费审批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选型、计划供应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11、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有关检察工作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规划;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12、涉台案件办公室
协调处理涉台湾地区案件,开展台湾地区检察制度和法律问题研究;联系台湾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和相关法律事务交流;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涉台检察工作。
13、行政装备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对市计委、财政部门安排区检察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进行协调和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市检察院机关业务、基本建设、外事等经费预算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市检察机关财务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工作以及直接查办大要案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绿化、交通安全和本区域内综合治理、保卫等工作。
14、干部处
协同地方党委负责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系统检察官等级评定、调整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干部管理工作,依据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试录用和干部任免、调配、检察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及干部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工作证的发放工作。
15、宣传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报道、影视宣传等有关宣传工作。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指导;负责制定全市检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推广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先进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学习教育;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争先创优、评功表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
16、干部教育培训处
负责制定全市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则和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和开展学历教育和各类岗位职务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系统干部素质考试工作;规划市检察机关的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检察院干部培训工作。
鉴于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根据《中***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中***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精神,为加强检察政式部门建设,设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由政治部统一管理。
17、监察处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内设监察处与市纪委驻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18、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