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财政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不在室内公***场所、公***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五)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及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礼仪,在公***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八)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道路、公***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停车位和停车场;

(十)不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十一)其他公***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