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不作为犯罪,法制史反面的外文文献及翻译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两分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二,三分法。未单独对不作为犯罪分类,而以作为与不作为形式为标准,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第二类只能以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第三类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其三,四分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四类:一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二是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三是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状;四是不能单独成立,只能在***同犯罪中存在的不作为。其四,还有的学者以不作为犯罪为划分对象,以危害行为有积极表现和消极表现为划分依据,将不作为犯罪划分为消极的不作为和积极的不作为。所谓消极的不作为,是指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刑法规范要求必须履行,能够履行而消极地不予履行的行为。所谓积极的不作为,是指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刑法规范要求必须履行,能够履行而抗拒履行的行为。
至于外文文献以及翻译,可以参考一些刑法学家的文章。或者找一些外国刑法学家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