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购买饮料后能否直接带走?

我们逛超市时有时候会看到,某些顾客在挑选商品时直接拿起饮料零食就开始食用,等挑完商品后再到收银台处一并结账。

虽然他们也付了饮料零食的相应价款,那么这么做究竟有没有问题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你还没到收银台支付价款前,这些商品的所有权便还不属于你,所以这时候你就擅自食用的话,无异于偷偷食用他人物品,既不合乎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不从道德层面论证此事的是非对错,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背后涉及的法律知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环节,即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同意该合同内容的承诺。

于是,两个内容相同、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邀约和承诺)相互结合,一份合同就成立了。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超市的售货架陈列商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发出“订立某种商品买卖合同”的邀约。而顾客取下某种商品并决定购买时,表示做出同意“订立该种商品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一来,当顾客在超市里取下饮料零食时,他和超市之间便订立了饮料零食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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