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及其运作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组成、选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在城市的居民区内设立,主要负责本居民区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并热心为居民服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实行直接选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但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同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组成、选举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居民委员会能够依法、规范、有效地运行,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促进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