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五年;
2、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年;
3、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罚是20年以上的终身监禁或死刑,时效为二十年。如果认为有必要在20年后追究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批准。
起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犯罪的,对以前犯罪的起诉期限自之后犯罪的次日起计算。致人重伤的法律处罚为3至10年。如果造成严重伤害或残疾的特别残忍的手段,则视具体伤害程度,判处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