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投标人有权对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主观:

投标人可以对以下内容提出质疑:,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5.不予受理的质疑。,投标人如有质疑,其质疑或投诉期限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不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先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投诉。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述那些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对政府采购不满的质疑和投诉期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