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帮信罪案件的审理起诉人名单

详情如下: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_诉_书

清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2000*********,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8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2001********,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8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2000********,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等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0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计获利8500元。赵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梁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2010.78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将自己名下的9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计获利4000元。刘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彭某甲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1496.28万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计获利1200元。刘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张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366.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梁某某、彭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杜某某等45名客户总体情况表”、河北农村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等;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学生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张某某出售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君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