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房屋转让的法律规定
判决不因当事人拒绝领取而不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或裁定,经法定期限后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刻生效。如果涉嫌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履行的,原则上转让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受让方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依法受保护,房屋转让有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所得之房款;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合同法》1、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