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果存在必须先行解决的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吗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 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如果存在必须先行解决的民事 争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争议解决以后再恢复 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行诉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这一内容是借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即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一并审理”的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否则就剥夺了民事争议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调解有可能成立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即,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对于能够调解的事项,二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