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安装监控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是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后,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加以限制,为什么要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等问题,社会上有人提出了一些质疑。就此,记者今天专访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有关负责官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据介绍,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就这一规定曾专门征求过各方面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比如在北京听取了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以及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另外,作出上述规定,还有三个深层次原因:一是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因此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二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三是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限制营业时间不是我们的独创。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