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拍卖划拨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抵押权 人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办理 抵押 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 债权人 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 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 担保人 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