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管理规定

1.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以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签发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加工贸易进口上述农产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内销实行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批复的相应的配额证件和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备注”栏注明相应配额证件号码),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海关验核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进口商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验放签注栏在背面”,第二联“海关留存核对”,第三联“发证机构留存”。进口企业第一次报关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接受报关的海关直接留存第二联,无须签批,并将其与签注后的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一同附在报关单上存档;从第二次报关开始,海关仅在第一联背面签注,并留存签注后的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附在报关单上存档。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背面签注栏***计十行,海关每次签注一行,十行签满后,即使证面配额数仍有剩余额度,海关也不再接受该证。签注满或进口额度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正本,交由进口企业退还发证部门。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机构发放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专用章”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证面栏目内容需要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5)海关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备注”栏内用正楷字体批注进口情况并签章后,随报关单存档。

(6)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4.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2)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3)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5)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溢装超过5%的,应将适用配额内税率和适用配额外税率部分分别填制报关单。

(6)适用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的进口棉花,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出具的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配额证的商品名称栏中注明“棉花(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备注栏中注明“监管证件代码e”。经海关审核确认后,以滑准税方式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备案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7)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羊毛或毛条时,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在备注栏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对同时提交上述两类证明文件且进口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如进口经营单位只提供国别关税配额证明,或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且经海关审核原产国为新西兰的,海关应按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实施全球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8)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t”,编号栏填报相应的进口关税配额证编号。

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e”,编号栏填报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编号。

国别关税配额证明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q”,编号栏填报相应的进口关税配额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