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2.政府可否转让公***设施的管理权,能否作为股东
===古城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化旅游公司)应该是个民营企业,它通过与政府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获得八大景点的经营收益权,实际上以土地租赁为前提,然后按照约定自主开发建设和经营。。
===后成立的古城景区管理公司(简称管理公司),属于另一个公司,业务范围不同于商业经营,而是在于公***管理和服务,类似商业区内的公司化的行政管理,包括售票、保安、卫生等工作。这个公司由4个股东组成,包括3个民营公司股东***占股51%,1个国有股东占股49%。3个民营公司股东的占股分解一下,每个股东占比应该不足49%,所以说这个公司是个国有控股公司。
===管理公司成立后,即便前面的50年经营期到期,文化旅游公司不再继续经营,但它依然是股东,管理公司依然可以存续,并在其他公司获得景区经营权的情况下,为景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继续收取门票。
===国有设施的所有权不变,应该已经纳入49%股份中,通过商业化运营所获得的收益,作为管理公司的收入进行资产管理。
===作为国有股东,应该不是以政府的名义,有可能是政府设立的国投公司之类的主体。